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業務,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不得從事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業務。本辦法所稱承裝、承修、承試電力設施,是指對輸電、供電、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和試驗。取得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單位依法開展業務,受法律保護。
第一章 分類與分級: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承裝、承修、承試三個類別。取得承裝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業務。取得承修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業務。取得承試類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業務。
第二章 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級、四級和五級。取得一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二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三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 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四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 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取得五級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,可以從事 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、維修或者試驗業務。